来源:作者:执法监督科发布日期: 2025-03-20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1号
当事人: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802MACAQUCY6T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韦斯特城市花园10、11栋)11-308/309/310
2025年2月13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我局移交了关于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旅)涉嫌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以及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等违法行为相关线索。
2024年9月26日,永定区文旅广体局执法人员根据永定区铁腕治旅专班交办的《媒体暗访旅游市场秩序调查报告》及相关线索,在出示证件后,对四季青旅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四季青旅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CAQUCY6T)、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303532)、旅游者(暗访者)张某与四季青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编号0373823)和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开具的电子行程单1份等档案资料、张某向**国旅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国旅的网络客服人员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旅游者张某洽谈的微信截图。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和**国旅的接站员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四季青旅与旅游者张某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定事项的事实。
2024年10月12日、10月26日,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四季青旅的业务经理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四季青旅未经旅游者张某书面同意转交给**国旅接待的事实。
2025年2月18日,我局启动立案程序。
经调查查明:
2024年8月4日,媒体暗访者张某在抖音平台关注了用户名“张家界旅游找阿欣”的直播间所推介的“张家界森林公园+天门山3天2晚多日游”的旅游产品,该直播间所属四季青旅,随后四季青旅的客服人员张玉芬(微信ID为“A张家界旅游服务~阿霞18569202***)与张某添加了微信,通过微信洽谈有关张家界2天1晚的旅游产品内容,包含行程安排、住宿、自费项目等相关情况及报价。
2024年8月4日,张某等人自行入住在张家界蓝天酒店后,当晚四季青旅的合同专员刘某某到该酒点与张某二人签订了二天一晚旅游产品的包价旅游合同(编号0373823),旅游合同上加盖四季青旅的公章,而刘某某向张某出示了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收款二维码,并收取了2人景区内电梯、索道等另行付费项目费用380元每人、保险40元每人、“魅力湘西演出”160元每人和团费,包含先期约定的团费共计2560元。
2024年8月5日,四季青旅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将其委托给了**国旅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程单为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证实了**国旅实际接待操作的事实)。另外四季青旅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编号0373823)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因此四季青旅在接待旅游者张某一行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澎湃新闻以题为“低价游张家界屡遭强制消费?涉事旅行社曾多次被罚且被列入黑名单”进行报料,在网上引发热议。随后,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涉事的四季青旅展开调查。
2024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业务员秦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其与旅游者孙某之间的洽谈记录。
2024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导游员胡某某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业务经理(兼计调员)宋某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与接待旅游者孙某一行相关的团队档案资料。
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接站员周某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四季青旅收取旅游者孙某一行另行付费项目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20日,旅游者孙某(化名王某)等人(共3个家庭)选择了四季青旅在抖音平台直播间推出2999元两人的旅游产品,包含往返大交通,门票、住宿、用餐、导游及用车等费用,直播间没有明确告知旅游者抵达张家界后需要另行缴纳的景区内小交通、演出、保险等项目及费用,也没有告知行程中购物情况。2024年10月2日,旅游者孙某等人到达张家界后,四季青旅工作人员周某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427301、0429830、0429820,签订旅游合同时周某要求旅游者必须另行交纳820元每人(成年人)的小交通、演出、保险等费用,共收取了上述旅游者共计6150元(其中合同编号为0427301,旅游者为赵某某等一大二小,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为2580元(含小交通、千古情演出费用);合同编号0429830的旅游者为王某某一行,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1930元(含小交通590元/人、意外险50元/人);合同编号为0429820的旅游者为孙某等二人,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共计1640元(含索道590/人、意外险50元/人、千古情演出180元/人)。
四季青旅将旅游者孙某一行编入行程单编号为L1341202410026***的散拼团队,由导游胡某(导游证号NHW53***)按照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导游胡某在带团过程中,在大巴车上帮大巴车师傅宣传售卖豆干腊肉等,销售额400元(现金支付)。
四季青旅为了提高成交率,在先期宣传招徕环节对落地后要收取的另行付费项目等内容含糊其辞,误导旅游者,而在旅游者抵达张家界后另行收取另行付费项目费用,与先期宣传内容存在出入,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四季青旅自招徕环节便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季青旅向旅游者孙某一行收取的上述费用(615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综上,四季青旅在接待旅游者孙某一行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2.委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以上违法行为有相关人员提供的书证(团队档案)、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予以证实。
1.四季青旅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规定。因四季青旅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2024年 9月12 日,曾被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出过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湘张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3号),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8项的“一般处罚”档次给予处罚。对四季青旅处1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5天。
2.四季青旅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七)、(九)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系本年第一次,并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29项,适用于“从轻处罚”的情形,对四季青旅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四季青旅虚假宣传,误导诱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该违法事件被旅游者孙某在澎湃新闻报料,引发了负面舆情;2024年9月12日,因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湘张永)文综罚字【2024】 F-000023号);2024年8月5日,因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湘张慈)【2024】F-000006-1号)。四季青旅通过在多个平台上以“纯玩无购物”的虚假宣传方式招揽旅游者,实际旅游者抵达旅游目的地后,要求其签订有购物店行程的旅游合同,且收取另行付费项目,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几个月内连续三次被查实,且多次被媒体爆料和旅游者投诉,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利益,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对四季青旅给予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150元。
4.导游员胡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因该导游的行为系2024年首次,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46项“从轻处罚”情形。对四季青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导游胡某的行政处罚由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另案处理。
另,在本案发生的同期及调查期间,你公司还存在以下投诉(举报):
1.2024年9月2日,旅游者孙某某投诉四季青旅诱导购物等问题。
2.2024年9月28日,游客权某反映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问题。
3.2024年10月6日,旅游者侯某某投诉四季青旅变更行程等问题。
4.2024年10月14日,旅游者艾某某投诉四季青旅诱导强迫消费等问题。
2025年2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四季青旅下达了编号为“(张)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陆仟一百五十元(6150元)的行政处罚。
截止2025年3月5日,四季青旅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综上:四季青旅自2024年以来,管理混乱,投诉频发且多次引发舆情,其行为不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且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扰乱了张家界旅游秩序,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现决定对四季青旅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6150元。
四季青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南庄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季青旅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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