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执法监督科发布日期: 2025-03-20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余某某(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法部门: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2 号
当事人:余某某
身份证号码:4308111978********
住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2025年2月13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我局移交了关于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旅)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反映2024年10月24日,澎湃新闻以题为“低价游张家界屡遭强制消费?涉事旅行社曾多次被罚且被列入黑名单”进行报料,在网上引发热议。
2024年10月27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网络客服人员秦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其与旅游者孙某之间的洽谈记录。
2024年10月27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导游员胡某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1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业务经理(兼计调员)宋某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11月1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调取了与接待旅游者孙某一行相关的团队档案资料。
2024年11月1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的接站员周某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四季青旅收取旅游者孙某一行另行付费项目的事实。
2025年2月18日,我局对该案启动立案程序。
经调查查明:2024年4月20日,旅游者孙某(化名王某)等人(共3个家庭)选择了四季青旅在抖音平台直播间推介的2999元两人的旅游产品,包含往返大交通,门票、住宿、用餐、导游及用车等费用,直播间没有明确告知旅游者抵达张家界后需要另行缴纳的景区内小交通、演出、保险等项目及费用,也没有告知行程中购物情况。
2024年10月2日,旅游者孙某等人到达张家界后,四季青旅工作人员周某与旅游者赵某某、王某某、孙某等三个家庭分别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0427301、0429830、0429820,签订旅游合同时周某要求旅游者必须另行交纳820元每人(成年人)的小交通、演出、保险等费用,共收取了上述三组旅游者共计6150元(其中合同编号为0427301,旅游者为赵某某等一大二小,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为2580元(含小交通、千古情演出费用);合同编号0429830的旅游者为王某某一行,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1930元(含小交通590元/人、意外险50元/人);合同编号为0429820的旅游者为孙某等二人,5天4晚的旅游包价费用共计1640元(含索道590/人、意外险50元/人、千古情演出180元/人)。
四季青旅将旅游者孙某等三组人员编入行程单编号为L1341202410026***的散拼团队,由导游胡某(导游证号NHW53***)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旅游者孙某一行因对四季青旅的虚假宣传等行为不满,便将旅游经历发布于网络。
四季青旅为了提高成交率,先期在直播间及客服人员与旅游者对接的宣传招徕环节,对落地后要向旅游者收取的景区内电梯、索道、保险等另行付费项目内容含糊其辞,隐瞒旅游产品真实情况,而在旅游者抵达张家界后在另行收取另行付费项目费用,与先期宣传内容存在出入,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综上,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因该违法事件被旅游者孙某在澎湃新闻报料,引发了负面舆情;2024年9月12日,因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湘张永)文综罚字【2024】 F-000023号);2024年8月5日,因四季青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湘张慈)【2024】F-000006-1号)。四季青旅通过在多个平台上以“纯玩无购物”的虚假宣传方式招揽旅游者,实际旅游者抵达旅游目的地后,要求其签订有购物店行程的旅游合同,且收取另行付费项目,仅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几个月内连续三次被查实,且多次被媒体爆料和旅游者投诉,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利益,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应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5项的“从重处罚”情节,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管理的直接责任,2025年2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下达了编号为“(张)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止2025年3月5日,你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现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南庄坪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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