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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3号

来源:作者:执法监督科发布日期: 2025-03-20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宋某(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执法部门: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

(张)文综罚字〔2025F-000001-3

 

当事:宋某

身份证号码:4308111992********

住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2025年2月13日,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向我局移交了关于湖南四季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青旅)涉嫌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相关线索。

2025年2月18日,我局对该案启动立案程序。

2024年9月26日永定区文旅广体局执法人员根据永定区铁腕治旅专班交办的《媒体暗访旅游市场秩序调查报告》及相关线索,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四季青旅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四季青旅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CAQUCY6T)、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N-303532)、旅游者(暗访者)张某与四季青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编号0373823)和张家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开具的电子行程单1份等档案资料、张某向**国旅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等资料。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和**国旅(两家公司共用员工)的网络客服人员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张某洽谈的微信截图。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四季青旅和**国旅的接站员刘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四季青旅与旅游者张某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事实。

2024年10月12日、10月26日,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四季青旅的业务经理(你)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季青旅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四季青旅未经旅游者张某书面同意转交给**国旅接待的事实。

经调查查明:

2024年84日,媒体暗访者张某在抖音平台关注了用户名“张家界旅游找阿欣”的直播间中推介的“张家界森林公园+天门山3天2晚多日游”的旅游产品该直播间所属四季青旅随后四季青旅的客服人员某某微信ID为“A张家界旅游服务~阿霞1856920****)与张某添加了微信,通过微信洽谈有关张家界21晚的旅游产品内容,包括行程安排、住宿、自费项目等相关情况及报价

2024年8月4日,张某等人自行入住在张家界蓝天酒店后,当晚四季青旅的合同专员刘某某到该酒点与张某二人签订了二天一晚旅游产品的包价旅游合同(编号0373823,旅游合同上加盖四季青旅的公章而刘某某向张某出示了**国旅的收款二维码收取了2人景区内电梯、索道等另行付费项目费用380元每人、保险40元每人、“魅力湘西演出”160元每人和团费,共计2560元团款。

2024年8月5日,四季青旅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将其委托给了**国旅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程单为**国旅开具)。另外四季青旅与张某等人签订《张家界市旅行社旅游接待合同(编号0373823中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内容。因此四季青旅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违法行为。

四季青旅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规定。因四季青旅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2024年 9月12 日,曾被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出过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湘张永)文综罚字〔2024〕F-000023号),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8项的“一般处罚”档次给予处罚你作为四季青旅操作业务的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2025年2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下达了编号为“(张)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3”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止2025年3月5日,你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现决定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南庄坪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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